关于投保告知的问题,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个典型案例。有便血症状,到底要不要告知?
案例简述
年10月14日,投保人张XX在人保健康给她妈妈购买了保险,保费元,投保时没有告知有任何健康异常情况。主要保障内容包括:1、百万医疗险万报销额度;2、一年期重疾险,保险金额1万;年11月11日,被保险人发现大便带血的症状,以为是痔疮导致,医院检查。年11月16日的检查报告显示为直肠结肠多发息肉,随后复查被确诊为直肠癌。理赔时,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先是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同一种疾病”为由拒赔。随后又以被保险人年11月19日的病历记载“2个月前开始出现便血情况”为由,认为投保前、投保后的疾病症状可以直接关联为同一疾病。保险公司这样的观点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法院认定:1、投保日期为年10月15日,被保险人接受检查的日期为11月16日,已经过了等待期。2、被保险人投保前即便出现了“无明显诱因的便血”,但是导致便血的原因有多种,并不足以据此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就知道患癌的情况。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判决人保健康10日内赔付原告.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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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保前有一点便血、口腔溃疡等一些没有被明确诊断为某种疾病的情况,消费者大可不必担心。便血≠直肠癌;便血≠确诊疾病;口腔溃疡≠口腔癌。在买保险时,我们只需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问问到的健康问题即可。并且保险公司提问也不能随便乱提,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指向。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如果保险公司问到的问题太过专业、苛刻,明显超出消费者应当知晓的范围,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毕竟消费者不是医生,对疾病的认知不可能全知全能。比如本文中提到的便血症状,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这并不是一个疾病,即便投保问卷中问到便血问题,也应当把便血问题的具体情况说清楚,到底什么样的便血是需要告知的?痔疮、癌症、直肠炎等都可以导致便血。如果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不指名道姓说清楚到底要问什么,消费者也是可以不用告知的。该问卷条款就属于是概括性条款,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以上。有投保、理赔等疑问请私信咨询。同福五师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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