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肠息肉的症状

医疗纠纷患者腹痛就医,医方将胆结石误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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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5月4日原告佟某英(女,年1月16日生)因右上腹疼痛伴腹胀20日入院至被告处治疗,门诊以“胆囊息肉”收入。入院后经病史、体征、查体及辅助检查诊断为“胆囊息肉”,于年5月9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继续给予对症治疗。出院后原告的家人无论是从饮食和心理上对原告进行护理。

至年7月1日因腹痛、腹胀等症状入院x医院治疗,确诊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残余胆囊结石、食管炎、局限性萎缩性胃炎伴糜烂等住院5天,原告家属为了确定诊断于年7月7日带原告到x大学x医院做腹部超声波,再次确定胆囊腔内细点状强回声、胆囊结石。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的医疗损害,多年来给原告及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且延误治疗时机,漠不关心使患者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加重引起其他更为严重疾病。

鉴定意见的第二项年至年期间的治疗与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可,对于第三项后续治疗费用应该予以鉴定,不应该再增加诉累,并且本次鉴定采用的医学影像是x医院的影像,医院做的是胆囊大小正常,原告胆囊存在的,有结石,鉴定结果是残余胆囊,

我方不知道残余胆囊是什么意思,我方不认可这事,结合鉴定报告中的叙述,年5月4日患者入院后对案涉病情进行手术,但在鉴定双方听证的过程中,对现在鉴定报告采用的影像资料为x医院,鉴定时,鉴定机构对影像资料已经不予认可,医院的影像资料,

原告提供了x医院和吉大一院省院的影像资料,但在鉴定机构并没作为鉴材,医院的影像资料均证明胆囊存在,也就是证明被告并不是存在过失,而是手术中并未将胆囊摘除,其他无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三、医方观点

1、年5月4日,患者佟某英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答辩人处治疗腹痛疾病,经医生诊断和告知其病因后进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非常成功,术后也对其进行了对症治疗,痊愈后出院。答辩人所有程序均按照相关规定及规范进行,无任何违规违法事项,不存在医疗损害行为,且手术非常成功,术后未见任何不良反应,恢复良好。

2、被答辩人称年7月份检查时发现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残余胆囊结石、食管炎、局限性萎缩性胃炎伴糜烂等疾病。这与其在答辩人处诊疗结束后相隔了11年之久,就是一个年轻人也不敢保证在这11年里不会生病住院,况且被答辩人还是一个年近古稀之人,即使当时答辩人的诊疗活动存在失误或者过错,那么也不可能在11年之后才复发,不用讲法律,就是在我们正常的认知和常理上也说不通,被答辩人在年时就已经进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隔11年后再出现胆囊炎是纯属无稽之谈,胆囊都没了,怎么可能还会有胆囊炎呢?一种疾病的形成是多方面的,不可能说做过类似手术后再有类似或者关联疾病发生就都是前期手术影响或导致的。且被答辩人在年7月份查出的上述疾病均与其年在答辩人处诊疗的疾病毫无关联。

3、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进行了相关的诊疗活动,答辩人提供了正常的医疗服务,被答辩人花费相关诊疗费用是无可非议的,因治疗费的给付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医院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医院已提供的正常医疗服务支付医疗费。且,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内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了真实的医疗服务合同,且已履行完毕。

4、对鉴定意见中的部分不认可,鉴定意见第一条,我方认为我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做的手术对患者胆囊管残端保留部分过长,是一种过失行为。我方认为胆囊不可能全部切除,全部切除会有生命危险,会导致更严重的并发症。

而且胆囊管残端保留过短,手术当中的钛夹会夹不住,所以我方认为手术保留的长度是合适的。鉴定依据术前知情同意书中未见提及胆囊切除后遗留残端会有可能发生残端结石等后遗症的书面告知,医院存在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行为。

但在我方提供的当时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手术风险一栏的第12项,胆囊切除后综合症(长期腹泻、疼痛症状不缓解),第17项其他意外情况,这足以说明我院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而且同意书上有家属签字。鉴定报告第二项,年7月1日x医院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残余胆囊结石与x县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对这一点我方不认可。因为在起诉初期,医院没有切除胆囊,导致后期检查有胆囊炎以及与胆囊相关的疾病出现。

但现在原告的诉求和鉴定都是认为胆囊切除后残留过长导致上述疾病,我方认为原告的诉求是混乱的,而且不符合实际。从手术到年7月1日的检查相隔11年时间,都没有与胆囊有关联的疾病发生的证据,所以我方认为我方当时的手术非常成功,没有任何违规,与鉴定意见不符。

鉴定第三条,因为我方不认可我方存在过失,所以相关费用我方也不认可。综合以上答辩意见,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与被答辩人所谓的损害后果不具有任何的因果关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佟某英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判决。

四、鉴定意见

x县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佟某英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被鉴定人佟某英年7月1日在x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残余胆囊结石”与x县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其至年7月期间住院治疗的疾病与x县医院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佟某英的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宜。

五、庭审意见

结合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患者本身的体质等综合因素,医院的期望值,认为年5月份x县医院与佟某英的医疗服务合同,x县医院存在履行瑕疵。综合全案,酌情由x县医院返还佟某英年5月在x县医院治疗费用的30%即.81元×0.3=.64元,并赔偿年7月1日x医院治疗费用的30%即.08元×0.3=.62元,合计.26元。

六、法院判决

x县医院立即给付佟某英.2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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