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肠息肉的症状

直肠术后患者溺亡酿纠纷,怪护士查房不及时


切记:护士虚假记录让自身陷入被动,以致于陷入烂泥潭,有口难辩!

案例

某年8月9日,下午16:15,患者因“直肠息肉发现1天”医院行手术治疗。出院后,患者在8月13日以“直肠息肉术后出血”再次治疗,之后在14日上午、16日中午,接受第二次、第三次手术,手术目的是治疗术后出血。

患者住院期间,被告对患者进行病情护理,患者历次记录疼痛为“0”,

8月20日晚22时08分,被告护理记录患者疼痛为“0”。

8月20日晚23时40分,有人发现患者浮尸湖中后报警,法医查后排除外伤性伤害,确定为溺水死亡。

8月21日7:25,被告的护士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即打电话给患者手机发现关机,后拨通家属电话,家属即报警,得知患者已溺亡,后医院对患方家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25万元。

——来源:医法迭影

点评

短短的几行文字描述,中间蕴含着多少这名直肠手术患者的惨痛经历!

这个患者为什么在接受了三次手术(其中第一次是手术治疗,第二、第三次手术,是为了补救术后出血)之后,最后溺亡在湖中?个中缘由,值得深思。

医院这种赔偿患者家属25万元,虽然审理、鉴定过程中查出、医院很多护理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但患者的直接死因还是与患者手术效果差,接二连三的二次三次手术补救,导致患者痛苦不堪、痛不欲生有直接关系,术后护理缺陷,只是其中利害关系之一小部分,并不是造成患者自杀溺亡的主因,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在事后的处理上,不要把眼光只盯在护理人员身上,而转嫁责任,该谁的责任,就谁的责任,不能因为出了事,就会找护士的事,只会找护士做“替罪羔羊”的医院,管理上的问题,所占的责任更多更大!

但痛定思痛,我们仍然要自省,查找缺陷,完善自我,独善其身,把本职工作做好,让有关部门挑不出我们的缺陷和不足,以为其他护理人员敲响“警世钟”!

本案中,主要缺陷在医疗方面,但护理工作也不是白璧无瑕,还是被鉴定部门和法院挑出了一些毛病,让我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护理缺陷

1、护理评估不到位

重点是护理查房时护理评估上存在的不足。8月20日,值班护士在22:00查房时,在没有患者在病房时依然将疼痛指数记“0”,显然不符事实。明明未见到患者(且患者根本就是痛不欲生!),护理评估显然不到位。

2、患者不在病房不作为

夜班护士查房未见患者在病房,却未及时上报,也未进行寻找。更有人会禁不住怀疑,当班护士究竟查房与否?但无论如何:查房不足与患者自杀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制作虚假记录

本案中,是护士没评估,还是没查房?还是护士评估不到位?此种不负责任的查房检查当然存在过错,且作虚假的记录,此系护理工作的不称职,也是对患者的不负责表现。

4、心理疏导是否缺位?

患者自8月9日做第一次手术,后在8月13日住院,又做了第二次、第三次手术,为何没有止住患者的出血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之过,被告也没有与患者进行相关的沟通依据,或者要采取相关治疗措施,进行会诊或者建议转院等,以致患者的心理存在巨大的心理阴影,最终精神崩溃,选择自杀解脱。

整个案例,我们都可以看出,医院的相关医护人员,都忽视了术后患者心理状况,最终酿成患者溺亡不良事件。

经验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1.认真履行护理核心制度

主要牵涉到《分级护理制度》。只要护士按照分级护理制度,认真履职、查房,并做好记录,有告知,医院就可以免责。虽然该案中护理查房并不一定可以阻止患者自杀,但至少表明,医护人员履行职责了,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上,不会被人抓住把柄。

2、发现患者不在病房要做好应对

护士查房时,发现患者不在病房,病历中都留有患者及其家属的手机联系方式,要立即联系、报告、寻找患者,并在护理记录中显示出来,而不必等到第二天查房发现才找,如果当晚能认真负责告知患者家属如原告等,也许案情就能出现新的转机。

3、护理记录千万不能造假

该患者的疼痛评分护士记录为“0”,显然与患者的实际情况不符,这一点,暴露出的护理工作内涵太多!是护士没评估,还是没查房?还是护士评估不到位?在护理记录中造假,是护理工作之大忌!

4、跟进患者心理护理

从案例中透露出的种种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患者身在其中的痛苦,跟进心理疏导,也许悲剧就能幸免。

切记:护士虚假记录让自身陷入被动,以致于陷入烂泥潭,有口难辩!

文章来源:护理界作者:穿心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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